广西人社惠企政策汇编(2022年5月19日整理)
广西人社惠企政策汇编
自治区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用工专项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整理
目 录
就业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二、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四、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五、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六、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贴
八、“就业券”补贴
农民工创业园政策
九、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
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十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十二、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稳定岗位政策
十三、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培训政策
十五、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十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十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就业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二、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三、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实施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四、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2000元/人。
申请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五、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申请材料: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六、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帮扶车间。
实施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申请材料:就业帮扶车间应提供申请表,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花名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实施标准: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不需提供相关材料);资金申请相关表格。
经办机构: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各市、县(市、区)填写]。
八、“就业券”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
实施标准: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券”,每月对属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券”人员就业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校验,将符合申领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生成《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并将《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短信告知企业。企业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28019、[各市、县(市、区)填写]。
农民工创业园政策
九、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申领条件:用于创业项目推介,广告宣传,帮助园区企业招聘、稳岗、留工,农民工职业技能技术提升,企业管理层管理能力提升和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新入驻企业搬迁等提升农民工创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方面支出。
补贴对象: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
补贴标准:视情况而定。
申请材料: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各市、县(市、区)填写]。
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实施对象:广西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实施标准: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之前为单位1.5%、个人0.5%)。
申请材料:无。
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70598、[各市、县(市、区)填写]。
十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2号)。
实施对象: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以下同)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标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并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2021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申请材料:无需申请,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社保中心自动调整。
经办机构:各设区市社保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46609、[各市填写]。
十二、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2022年4月27日常务会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
实施对象:广西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实施标准: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月份顺延,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
申请材料:无。
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49500(养老)、5870598(失业)、5846609(工伤)[各市、县(市、区)填写]。
稳定岗位政策
十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实施对象:广西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实施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无。
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70598、[各市、县(市、区)填写]。
十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实施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标准:由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申请材料:无。
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70598、[各市、县(市、区)填写]。
培训政策
十五、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申领条件: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补贴对象:企业。
补贴标准: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培训前,企业根据培训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合作培训机构登录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期申报模块,录入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课程表、师资证明材料、教材信息、培训承诺书、开班审批表等内容,提交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二)完成培训任务后,培训机构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补贴申报模块生成补贴申请表及学员花名册,上传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如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的,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55902、[各市、县(市、区)填写]。
十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
申领条件:企业组织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补贴对象:企业。
补贴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徒培训合格情况,按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企业在开展年度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根据培训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合作培训机构登录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班期申报模块录入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课程表、师资证明材料、教材信息、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培训承诺书、开班审批表等内容,提交审核。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需预拨培训补贴的,线上提交预支补贴申请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
(三)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培训机构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补贴申报模块”生成补贴申请表及学员花名册,并上传10个学时的理论课程视频、按学徒培养计划明确的培养结果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或剩余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55902、[各市、县(市、区)填写]。
十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2.拟开展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本单位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3.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专门负责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等级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
5.具有与等级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监控设备。
申请材料: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企业评价规范(拟开展评价的职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的不需要编制、提供企业评价规范)、质量管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考务管理办法、理论考试、操作考核规则等)。
经办机构:自治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832198、[各市、县(市、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