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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规范技术指导

 

评价规范技术指导(一)

一、院校学生申报

职业范围。院校学生须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参加相应职业(工种)评价,不可跨本专业(相关专业)参加职业评价。

职业技能等级。技工院校学生按培养层次在毕业学年(毕业年度前一年9月-毕业年度7月,以下如同)参加相应培养层次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学年按初级工申报职业技能评价,经评估论证后可在毕业学年直接申报中级工职业技能评价。高等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学年按中级工申报职业技能评价,经评估论证后可在毕业学年直接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考证、发证时间安排。院校学生参加培养目标层级(评估论证层次)的职业技能评价,原则上在毕业学年安排,如特殊情况,报属地鉴定中心同意后,可提前在毕业年度前一年6月份后申报评价,各级监管部门成绩确认后,评价机构应在院校学生毕业当年4月份后再生成并发放证书。

参加低一层级职业技能评价。院校学生如需参加比培养层次(评估论证层次)低一层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可在毕业学年前一学年申报,评价通过后由评价机构直接生成并发放证书。

二、相关标准执行

有关“健康管理师”三级申报条件之一“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指导意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学年参加考试(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其余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类似学历证书要求的职业申报按此执行。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经本职业 X 级/X 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指导意见:培训学时佐证采取个人承诺制,或可依据培训机构发放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学时以国标规定的培训学时为准,国标未规定的以属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为准。



评价规范技术指导(二)


一、职业标准执行

(一)申报条件执行。申报条件应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评价规范执行,职业标准中的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申报条件)”与“普通受教育程度”可不叠加执行。   

(二)其他申报条件条款。

1.国家职业标准中初级工申报条件之一“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指导意见:本条适用于企业职工,学徒期满指学徒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工和在校学生初级工评价亦可适用本条。

2.国家职业标准中高级工申报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指导意见:本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分别指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

(三)工作经历(年限)佐证材料。由申报人书面承诺或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详见附件1),书面承诺的申请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中填写“符合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条件”栏目并在 “申请人承诺”栏亲自签名。

二、职业技能评价档案目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

对应相应申报条件的考生报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培训学时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上级技能证书复印件、职称复印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协议复印件)

《报名花名册》

《理论监考人员安排表》(含督导及考务工作人员安排)

《技能操作考评人员安排表》

经签字的《成绩花名册》

经批改的理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操作评分记录表

《广西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表》

成绩公示文件

《评价活动人员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技能评价

(一)申报条件

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应根据企校联合确定的由地方人社部门确认的培养目标,在学徒期满后申报相关职业相应层级职业技能评价。

培养目标为高级工(三级)及以下层级的,参考在校学籍生申报职业技能评价,可在学徒期满后按培养目标分别申报参加相关职业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评价(不需逐级报考)。培养目标为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需分别取得前一级证书2年后可按相应培养目标申报职业技能评价。

备案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可按经备案的企业评价规范执行相应的报考条件。

(二)系统条件选项

1.中级工、高级工对应选择国家职业标准中学籍生条件(不再新增)。

2.技师申报条件(新增):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班培训的,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证书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新增)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高级技师班培训的,取得二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评价规范技术指导(三)


一、证书信息变更流依据相关规定,需对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进行信息更正、取消等情形的,评价机构要严格审核、严格流程。应取消证 书的,需向参评人员进行告知,对告知事项无异议的,形成取消评价结果确认书。

同时,评价机构要登录广西技能人才管理服务平台(电子证书平台)同步对电子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报请该评价批次监管部门复核确认 。

二、评价监管服务平台证书数据处依据相关规定,需对考务证书数据处理的,评价机构将《广西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证书数据信息调整需求任务单》报送所属监管的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监管服务平台由技术人员处理。其中,证书信息更正的,原则上仅允许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其中一项信息更正;取消证书的,仅做证书编码逻辑删除处理,不做物理删除,保留原证书编码记录及取消证书原因。

    三、全国联查询系统证书数据管需对巳上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的证书数据进行更正或者取消的,评价机构需填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报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属取消证书的,要同步报送证书情况说明。证书数据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月汇总上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